發表於2024-11-30
各國國內稅法給予閤夥企業的稅收待遇不盡相同,有的將其視為納稅虛體,即閤夥企業所得並非由閤夥企業而是由閤夥人承擔納稅義務;有的將其視為納稅實體,即閤夥企業所得由閤夥企業納稅;有的將國內閤夥企業視為納稅虛體,將國外閤夥企業視為納稅實體。當對閤夥企業跨國所得進行國際課稅、適用雙邊稅收協定時,締約方對閤夥企業的協定優惠資格、所得定性等看法不一,導緻雙重徵稅或者不徵稅,使雙邊稅收協定目的落空。尤其是許多跨國企業通過混閤錯配的安排,利用閤夥企業這種混閤實體達到規避稅收之目的,導緻國傢稅收流失。
本書就雙邊稅收協定對閤夥企業及其跨國所得的適用進行瞭研究,探討瞭各國對閤夥企業給予的稅收待遇、閤夥企業在雙邊稅收協定中享受協定優惠的資格、閤夥企業所得的定性、閤夥人與閤夥企業之間交易所得的課稅、雙邊稅收協定對閤夥企業及其跨國所得的徵稅等問題,結閤我國締結的中外雙邊稅收協定,以及我國所處的不同締約國地位的情形,對如何正確就閤夥企業這種混閤實體適用雙邊稅收協定進行瞭分析。
目錄
前言1
第一章閤夥企業的納稅地位與定性衝突
一、閤夥企業在各國所得稅法上的納稅地位
(一)美國
(二)德國
(三)日本
(四)加拿大
(五)法國
(六)荷蘭
(七)西班牙
二、閤夥企業的定性衝突
(一)定性衝突的含義
(二)定性衝突産生的原因
(三)定性衝突的不同情形
第二章閤夥企業的協定資格
一、《範本》意義上的“人”和“居民”
(一)《範本》第3條第(1)款意義上的“人”
(二)《範本》第4條意義上的“居民”
(三)“締約國一方企業”或“締約國另一方企業”
(四)各國對閤夥企業居民身份確定的現行規則
(五)美國稅收示範協定下的閤夥企業的主體資格
二、締約國對閤夥企業給予相同定性時的協定資格
(一)涉及兩國的情況
(二)涉及三國的情況
三、締約國對閤夥企業給予不同定性時的協定資格
(一)對閤夥企業協定資格的不同看法
(二)德國解決因閤夥企業定性衝突而引起的協定資格
問題的辦法
(三)《報告》對來源國的建議
(四)針對“締約國另一方的定性具有約束作用”原則的
不同看法
第三章《報告》有關解決定性衝突方法的檢討
一、涉及兩國的情況
(一)閤夥企業在所在地國被視為納稅虛體,在來源國
被視為納稅實體
(二)閤夥企業在所在地國被視為納稅實體,在來源國
被視為納稅虛體
二、涉及3國的情況
(一)閤夥企業在所在地國被視為納稅虛體,在閤夥人
居住國和來源國被視為納稅實體
(二)閤夥企業在所在地國和來源國被視為納稅虛體,
有來自將閤夥企業視為納稅實體的第三國閤夥人
(三)所在地國和來源國將閤夥企業視為納稅實體,閤
夥人居住國將其視為納稅虛體
第四章閤夥人來自閤夥企業所得的定性與課稅
一、締約國給予閤夥企業不同納稅地位時所得的定性與
課稅
(一)閤夥企業在所在地國被視為納稅實體,在閤夥人
居住國被視為納稅虛體
(二)閤夥企業在所在地國被視為納稅虛體,在閤夥人
居住國為納稅實體
二、締約國都將閤夥企業視為納稅虛體時所得的課稅
(一)利潤所得
(二)特彆報酬
第五章中外雙邊稅收協定對閤夥企業的適用
一、中國閤夥企業所得稅收製度
(一)閤夥企業在中國的稅收待遇
(二)閤夥企業所得稅收製度的缺陷及完善
二、中外雙邊稅收協定對閤夥企業的規定及其適用
(一)中外雙邊稅收協定對閤夥企業的規定
(二)中外雙邊稅收協定對閤夥企業的適用
結語
參考文獻
縮略語錶
附錄:OECD關於對所得和財産避免雙重徵稅的稅收協定範本
雙邊稅收協定對閤夥企業的適用研究 黃素梅著 法律齣版社 下載 mobi pdf epub txt 電子書 格式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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