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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6

图书介绍


店铺: 情深似海图书专营店
出版社: 1
ISBN:9787302364856
商品编码:27848693617
丛书名: 行政诉讼案例与实务
出版时间: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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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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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人们称为“民告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可以这样定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从这个定义来讲,“民告官”中的“民”并不仅仅是指公民,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而针对的对象也不只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 下文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个案例来阐述行政诉讼的特点。 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原告×城市医院在《城市晚报》所作医疗广告系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举报。被告查实后以该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条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三十七条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10 000元”的处罚。同时,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该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三条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二十二条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10 000元的处罚。被告还以原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五条的规定,以内部科室的名义发布广告为由,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二十二条规定对原告处以10 000元罚款。根据以上几项内容,被告对原告下达了处罚 30 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个很典型的行政诉讼。这里的原告×城市医院并不是普通的“民”,而是家企业,被告也不是政府,而是政府部门,同时,该行政诉讼起诉所针对的对象就是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城市医院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这具体行政行为,是典型的行政诉讼。在本书以后的章节中,我们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章节顺序对行政诉讼的环节加以介绍。章总则◆◆章总则 、 原告的诉权行政诉讼被人们称为“民告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可以这样定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从这个定义来讲,“民告官”中的“民”并不仅仅是指公民,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而针对的对象也不只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
下文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个案例来阐述行政诉讼的特点。
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原告×城市医院在《城市晚报》所作医疗广告系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举报。被告查实后以该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条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三十七条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10 000元”的处罚。同时,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该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三条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二十二条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10 000元的处罚。被告还以原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五条的规定,以内部科室的名义发布广告为由,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二十二条规定对原告处以10 000元罚款。根据以上几项内容,被告对原告下达了处罚 30 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个很典型的行政诉讼。这里的原告×城市医院并不是普通的“民”,而是家企业,被告也不是政府,而是政府部门,同时,该行政诉讼起诉所针对的对象就是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城市医院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这具体行政行为,是典型的行政诉讼。在本书以后的章节中,我们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章节顺序对行政诉讼的环节加以介绍。章总则◆◆章总则
、 原告的诉权
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咸来村村民委员会等7组织与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纠纷案1995年,海口市(原琼山市)人民政府经海南省国土局批准同意给海口市双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海公司)颁发了琼山市集农(咸来)字036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361号土地证)。2006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赣高法执字(1998)02-18号民事裁定书和赣高法执字(1998)02-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0361号土地证中的土地裁定过户给上海京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建公司),京建公司又将该地转让给黄××。2008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赣高法执字(1998)02-4号《关于依法协助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的函》,称该地已由京建公司转让给黄××,请海口市国土局依法办理过户手续。海口市政府遂给黄××颁发了海口市集用字(2009)003778号土地证。后来黄××以土地用途登记有误为由申请更正,海口市政府又为黄××颁发了海口市集用字(2009)004315号土地证(以下简称004315号土地证),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咸来村村民委员会、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咸来村村民委员会官桥经济社、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咸来村村民委员会皇桐园经济社、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咸来村民委员会流坑经济社、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咸来村村民委员会石庄口经济社、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咸来村村民委员会冯湖山经济社、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咸来村村民委员会张官经济社对海口市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不服,以侵犯他们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黄××、上海京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市双海经济发展公司列为三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土地是7原告经原海南省国土局批准同意出让给双海公司的,原琼山市人民政府为此于1995年给原审三人双海公司颁发了0361号土地证。2006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赣高法执字(1998)02-18号民事裁定书和赣高法执字(1998)02-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地裁定过户给京建公司,京建公司又将该地转让给黄××。2008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执字(1998)02-4号《关于依法协助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的函》,称该地已由京建公司转让给黄××,请海口市国土局依法办理过户手续。海口市政府遂给黄××颁发了海口市集用字(2009)003778号土地证。后来黄××以土地用途登记有误为由申请更正,海口市政府又为黄××颁发了004315号土地证。因此,原告与被告颁证给黄××的具体行政行为已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至于双海公司所欠土地款问题,属原告与双海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7原告可另案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四条款(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咸来村村民委员会等7原告不服审裁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①被上诉人为原审三人黄××办理土地证过程中,未将此事告知上诉人,不征求上诉人意见,私刻7个上诉人的公章办理004315号土地证,且未经国务院批准,应予以撤销;②被上诉人1995年为原审三人双海公司颁发琼山市集农(咸来)字036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合法,应予以撤销,理由是办证时双海公司未足额缴纳土地补偿款,根据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不允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③审法院未赋予上诉人诉权,未进入实体审理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为三人办理土地使用证,且并未扩大土地范围,也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这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三人黄××述称:①被上诉人于1995年给三人双海公司颁发的0361号土地证从未被依法撤销;②本案若直接对0361号土地证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则属于案多审,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③本人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因此是合法有效的。而且,被上诉人是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本人办理过户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况且,被上诉人已经失去争议土地使用权,故被上诉人为本人办理过户手续时无须再征求上诉人的意见,上诉人作为本案原告不适格。审裁定正确,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审裁定。
原审三人京建公司、双海公司未作陈述。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经海南省国土局批准同意,将涉案土地出让给双海公司,原琼山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为原审三人双海公司颁发0361号土地证之后,上诉人即不再属于该地的使用权人。被上诉人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004315号土地证并无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颁发的004315号土地证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至于双海公司欠上诉人的土地款问题,则属于另个法律关系,上诉人可另案起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条()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这个案例涉及的是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诉权问题。诉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诉讼权利。这里所讲的诉权是指起诉的权利,只有在其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下才有诉权。换言之,只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损害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说是利害关系,则有可能被法院驳回起诉。 显示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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