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通史教程:元明清时期(第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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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义华,陈支平,陈春声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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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30

图书介绍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9047998
版次:1
商品编码:10543543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06-08-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02
字数:443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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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编辑推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通史教程(元明清时期)(第3卷)》为《中国通史教程》第三卷,撰述13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期,中华各民族、中华大一统国家、中华古代文明的普遍发展和传统经济的局部变化,以及19世纪中期之后,中国反抗外部侵略势力并开始尝试向近代化转变的历史演进过程,内容涉及对典章制度、社会经济、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风尚习俗、思想文化、科学技术、人口变迁、中外关系等的阐述,力图体现元明清时期的社会面貌与经济发展。

内容简介

   《中国通史教程》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织编撰。
   重点撰述如下历史过程:中国人和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统一的中国国家形态的形成与发展,中华文明和各民族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中国和外部世界联系的形成与发展。这一叙述逻辑贯通全书,系统地表达了对中国历史进程问题的创新性思考。
   《中国通史教程》在各有关问题上力求反映学术研究的新进展,基本完整地把握了传世的与出土的历史资料及其基础研究背景,大量吸收或讨论了相关领域前沿研究的积极成果。在此前提下,各卷作者以其长期研究积累,分别阐述了立论明确、论证规范的独到见解。
   第三卷《元明清时期》撰述13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期,中华各民族、中华大一统国家、中华古代文明的普遍发展和传统经济的局部变化,以及19世纪中期之后,中国反抗外部侵略势力并开始尝试向近代化转变的历史演进过程。本卷设立了元时期、明至清道光时期和晚清时期的概述部分,进而对各时期典章制度、社会经济、社会关系、社会生活、思想文化和中外关系等展开了较为系统又有新意的阐述,力图体现通史与专门史的基本统一。

作者简介

姜义华,复旦大学中外现代化进程研究中心主任、人文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章太炎思想研究》、《理性缺位的启蒙》、《中华文化读本》、《史学导论》等。
陈支平 厦门大学人文学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明史学会副会长、中国经济史学会副会长等。著有《明史新编》、《民间文书与明清赋役史研究》、《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等。
陈春声 中山大学学院院长、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主任,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十八世纪广东米价分析》、《民间信仰与社会空间》等。
王 暨南大学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教授。著有《黄河故道考辨》、《元朝政治史研究》、《韩日中交涉史考》、《中外关系史地研究》等。
郑剑顺 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著有《晚清史研究》、《甲申中法马江战役》、《中国近代人才思想研究》等。
范金民 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江南丝绸史研究》、《明清江南商业的发展》、《明清商事纠纷与商业诉讼》等。
王日根 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乡土之链——明清会馆与社会变迁》、《明清海疆政策与中国社会发展》、《明清民间社会的秩序》等。

目录

关于本卷几个问题的说明 姜义华

第一章 元时期概述
第一节 漠北合一和蒙古国的征战
一、蒙古的起源与漠北的统一
二、蒙古国的征服战争
三、漠北的建设与汗国的分裂

第二节 元朝的建立与社会政治
一、元朝的建立与中国的统一
二、政策的演变与帝位的争夺
三、短暂的改革与政治危机

第三节 民族压迫与民族融合
一、推行民族分化和压迫政策
二、民族融合的缓慢进程
三、边疆治理与经济文化建设

第四节 社会动乱与元朝的灭亡
一、社会矛盾激化与白莲教的传播
二、农民起义的爆发和地方割据
三、朱元璋削平南方势力和北伐大都

第二章 明至清道光时期概述 陈支平
第一节 从“洪永盛世”到宦官专权
一、明初的由乱入治与“靖难之役”
二、从正统到正德年间政治格局的演变
三、明中期的吏治败坏与社会矛盾

第二节 明末清初的王朝更替
一、嘉靖万历年间的内阁纷争与张居正改革
二、明末的政治没落与北边危机
三、农民大暴动与清兵入关
四、南明政权的覆灭和郑成功收复台湾

第三节 暗潜危机的“康雍乾盛世”
一、清朝前期的统治政策
二、边疆管理与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三、思想控制与百年“文字狱”
四、清朝国力由盛入衰的逐渐转化

第四节 嘉庆道光年间的社会政治危机
一、统治阶级日益衰败
二、财政亏空,边防废弛
三、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不断发生

第三章 晚清时期概述 郑剑顺
第一节 外国列强叩关与侵华战争
一、鸦片走私与鸦片战争
二、英法联军侵华战争
三、边疆危机和中法战争
四、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

第二节 社会动荡与民众抗争
一、太平天国农民战争
二、各地的反洋教斗争
三、义和团运动

第三节 统治危机与维新变法
一、辛酉政变
二、同光年间的洋务运动
三、维新变法运动与戊戌政变

第四章 元明清时期的典章制度 范金民
第一节 政治制度
一、中央政治体制
二、地方行政制度
三、教育科举与官员选拔制度
四、法律制度
五、军事制度

第二节 经济财政制度
一、土地制度与地租形态
二、赋税徭役制度
三、财政与金融制度

第五章 元明清时期的社会经济 范金民
第一节 农业的缓慢进步与边疆的开发
一、农作物的改进及经济作物的推广
二、农业技术的迟滞与生产的起伏
三、农田水利与边疆开发
四、林业、渔业和畜牧业

第二节 手工业生产的转型和发展
一、官营手工业向民间手工业的转变趋向
二、手工业生产的拓展与局限
三、手工业生产方式及其特点
四、近代工业的产生与艰难发展

第三节 商品经济的活跃
一、国内贸易的发达与商品流通
二、地域商帮及其经营特色
三、城镇经济与市场网络
四、海外贸易与白银货币的发展
五、西方殖民势力冲击下商品经济的新格局

第六章 人口变迁与社会关系 王日根
第一节 人口增长与迁移流向
一、人口数量与地区分布格局的变化
二、人口政策与国内人口迁移的类型
三、海外移民的激增及其流向

第二节 阶级结构与社会关系
一、社会等级结构与阶级关系
二、贵族的兴衰更替与阶级关系的复杂化
三、生业的扩展与城乡关系的多样化

第三节 基层组织与社会管理
一、政府对基层社会管理的演变及其衰落
二、乡族组织与宗法关系
三、民间宗教与秘密组织

第七章 社会生活与风尚习俗 王日根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日常生活
一、婚丧嫁娶
二、家庭结构
三、日常生活与消费趋向
四、运输、商路与交通方式

第二节 社会礼俗与民间习俗
一、社会礼俗的变化
二、岁时节令风俗
三、民间文化娱乐

第三节 社会风尚的时代特征与地域差异
一、社会风尚的时代特征
二、社会风尚的民族与区域差异
三、“西风东渐”下的民俗流变

第八章 元明清时期的思想文化 王日根
第一节 理学的北传与心学的崛起
一、理学的北传及其官方地位的确立
二、心学的崛起与分化
三、理学异端与社会思想的发展

第二节 经世致用与西学为用
一、儒学的“由王返程”与实学的兴起
二、传统儒学的困境与更新
三、“西学东渐”与“中体西用”
四、大同思想与民权启蒙

第三节 宗教传播与中西冲突
一、“也里可温”与耶稣会士
二、“礼仪之争”与禁教令
三、不平等条约下的传教活动

第四节 文学艺术的发展
一、元代杂剧及散曲的成就
二、明清小说与其他通俗文艺
三、晚清小说的发展与变化
四、绘画与书法艺术

第五节 史学成就与汉学兴衰
一、马端临的《文献通考》与章学诚的《文史通义》
二、乾嘉汉学的兴盛与衰落
三、官方学术及类书、丛书的编纂

第九章 科学技术的缓慢进步 王 范金民 陈支平
第一节 元代的科技成就
一、郭守敬与《授时历》
二、王祯与《农书》
三、地理勘测与《舆地图》

第二节 明清时期的科技发展
一、造船与航海技术的发达
二、明代后期的科技进步
三、清代科技的缓慢发展

第三节 晚清科技向近代化的转变
一、军事工业中的科技水平
二、民用机器工业与近代科技
三、近代科技知识与专门人才

第十章 元明清时期的中外关系 王 王日根 陈支平
第一节 元朝与外部世界的关系
一、元朝与钦察、伊利汗国的关系
二、元朝与亚非各国的关系
三、元朝与欧洲的关系

第二节 从郑和下西洋到闭关自守
一、郑和下西洋与朝贡贸易
二、沿海倭患与抗倭援朝
三、鸦片战争前清朝的闭关自守
四、中俄边界与东正教布道团

第三节 鸦片战争后的屈辱外交
一、不平等条约的严重后果
二、国力衰退下的外交机构

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第三节 民族压迫与民族融合
一、推行民族分化和压迫政策
作为元朝统治者的蒙古贵族,吸收了前朝完颜金的民族分化政策,根据不同民族及其被征服时间的先后,把各族人民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在任用官吏、法律地位、科举名额和待遇及其他方面,有种种不平等规定。这种人分四等的制度,是元朝法定的等级制度。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姓”,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这部分人包括原“尼伦蒙古”、“朵儿列斤蒙古”各个分部及札刺亦儿、塔塔儿、克烈、蔑儿乞、斡亦刺、八刺忽等。第二等为色目人,包括钦察、唐兀、阿速、康里、乃蛮,乞失迷儿、畏兀儿、吐蕃等。第三等为汉人,又称汉儿、乞塔、札忽歹,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大汗统治的云南、四川居民,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第四等为南人,又称蛮子、囊家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①。汉人和南人绝大部分都是汉族,元朝根据被征服时间的先后,将其分为两等,利用汉人压制南人,以便分而治之。
四等人的政治待遇及社会地位是不平等的。蒙古人居最高统治地位,享有特殊权益;色目人中的上层分子是元王朝统治各族人民的得力助手,在政治及社会上的地位仅次于蒙古人,而高于汉人、南人;汉人除了少数官僚、地主投靠蒙古统治者而被笼络、利用外,其余人民与南人同样处于被奴役的地位;南人在四等人中处于最末一等,其地位不如汉人,连充任官吏的南人在与汉人出身的官吏发生争执时,也要忍气吞声。蒙古、色目贵族利用民族压迫政策欺凌汉人、南人,其中广大劳动人民更处于最受压迫和剥削的情形之下。
元朝统治者实行民族分化政策,目的是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地位,并未给普通的蒙古、色目百姓带来好处。元代蒙古、色目平民同样受压迫和剥削,贫苦的蒙古、色目人甚至被贩卖到异乡以至海外作奴隶。早在至元年间,即有蒙古人子女被当作商品,从泉州港贩卖到“回回田地里”去的记载。1303年元政府明文规定,对不畏公法将蒙古人口贩人番邦的人要严行治罪,并命令市舶司官员对出洋船只开航之际多用心检搜,发现“如有将带蒙古人口,随即拘留,发付所在官司解省”,这样严厉的规定,正反过来说明当时贩卖蒙古人口到海外的事态严重。1311年,河西地面的色目人站户因经受不住繁重的负担,加之天灾人祸而破家荡业,“致将亲属男女于权豪势要富实人家典买驱使,不能完聚”。1320年的情况表明,有回回、汉人、南人典买蒙古人子女的事实,以至在至治改元诏内有“诏书到日,分付所在官司应付口粮,收养听候,具数开申中书省定夺”的规定。
汉人、南人中的广大人民,备受蒙古、色目统治者以及本族中地主的压迫和剥削,是苦难最深重的人群。1294年,色目人在江淮以南一带,“将南人男女以转房乞养为名”,给价“诱致收养”,然后再到江淮以北“货卖作驱”。据当时被派往江西的监察御史的看法,“不一二年,良人半为他人之驱矣”。延韦占年问,兴和路(今河北张北县)驿卒佟锁住的经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原为江西吉安路泰和县人,七岁时被路过的骑兵抢掠带往北方,初被卖于刘家,居不数月,又被卖往更北的草地当牧奴,主人是蒙古人,给他取名字叫察罕,发给羊皮一袭,交给2 000余头羊放牧,告诫说“羊有瘠者、伤者、逸者、无故物故者,必挞汝!”开始放牧时,他年纪又小,要往返数十里,餐风饮露,见同伴牧奴中还有十几个与他命运相同的南方良家子,也是被贩卖去的。十六岁那年,因羊群发生死伤,自知难免受责,乃决意南逃,一路上忍饥挨饿,好不容易到兴和充当了驿卒①。像这样的经历,在汉人、南人中为数甚多。
在政治上,元朝统治者对占人口多数的汉人和南人,从多个方面严加防范,即使是加入统治集团的汉人、南人上层,其权力也受到诸多限制。元朝中央统治机构中,总揽全国行政的中书省、掌管军事的枢密院和主司黜陟监察的御史台这三个部门的正官,非蒙古人不授。中书省的右、左丞相是统六部、率百司的最高行政官,终元之世,汉人、南人得任此职的仅世祖时作为“元勋宿望”的史天泽和顺帝时特赐蒙古姓氏的贺惟一两人。枢密院中掌实权的官员为知枢密院事和同知枢密院事等,终元之世,无一汉人、南人担任。御史台的最高官员为御史大夫,“非国姓不以授”,曾居此位的亦只有以上提到的贺惟一。
在地方上,类似的情况不胜枚举。各道肃政廉访使,首择蒙古人,缺人选时以色目世臣的子孙充当,其后才参以汉人。图帖睦尔时,曾下诏“各道廉访司官,用蒙古两人,畏兀、河西、回回、汉人各一人”。各路、府、州甚至县,均设有“达鲁花赤”执掌实际权力,唯蒙古、色目人才能担任。1265年规定:“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元朝统治者曾三令五申严禁汉人、南人充任达鲁花赤,1304年专门下诏:“诸王、驸马所分郡邑,达鲁花赤唯用蒙古人,三年依例迁代,其汉人、女真、契丹名为蒙古者皆罢之。”1316年再次规定:“有姓汉儿达鲁花赤追夺宣敕,永不叙用。”只有南方一些偏远且条件艰苦之地,由于蒙古、色目人不愿上任,才以汉人为达鲁花赤,如“两江”的思明(今广西宁明县东)、太平(今广西崇左县)、来安(今广西田东县)、田州(今广西田东县东)等路①。
元朝统一中国前期,罢废科举,闭塞了读书人的人仕之途,直至1313年才恢复。科举恢复后,仍有多种民族不平等的措施。在科目方面,规定蒙古、色目人仅考两场,而汉人、南人则需考三场;元制又规定,如“蒙古、色目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授”。在发榜方面,蒙古、色目为一榜,汉人、南人为一榜。在录取名额方面,汉人、南人参加考试的人数要比蒙古、色目人的多得多,但四种人录取的名额却是一样的②。
元朝的刑律条文中,对不同民族的处罚规定存在明显差异。有关军事政治的法令中民族压迫的色彩相当浓厚,而民事法令条文中的类似歧视也十分明显。还在1272年五月,蒙古统治者就颁布了“禁止汉人聚众与蒙古人斗殴”的禁令,以后又规定“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违者严行断罪。法律又规定,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只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就可了事。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打五十七下,征“烧埋银”;但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死,并“断付正犯人家产,余人并征烧埋银”。不仅如此,元朝法律还规定:“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必择蒙古官断之,行杖亦如之。诸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选择蒙古官吏来断案,自然免不了同族人的遮掩和包庇③。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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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我对于京东的感觉还是非常好的,买了几次书了,美中不足的是部分书装帧不是很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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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还可以,内容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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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老公买的,他说还可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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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什么时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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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人的政治待遇及社会地位是不平等的。蒙古人居最高统治地位,享有特殊权益;色目人中的上层分子是元王朝统治各族人民的得力助手,在政治及社会上的地位仅次于蒙古人,而高于汉人、南人;汉人除了少数官僚、地主投靠蒙古统治者而被笼络、利用外,其余人民与南人同样处于被奴役的地位;南人在四等人中处于最末一等,其地位不如汉人,连充任官吏的南人在与汉人出身的官吏发生争执时,也要忍气吞声。蒙古、色目贵族利用民族压迫政策欺凌汉人、南人,其中广大劳动人民更处于最受压迫和剥削的情形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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